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1期

汐溟版权律师-电影合同漫谈第11期2020-05-18T02:09: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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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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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合同,尤其是溢价性份额转让类电影投资合同,合同的签订许多是由第三人促成的。此处的第三人,是指与缔约方无劳动关系的人员,既非职员,也无代表或代理关系,甚至连辅助关系都不存在的外部人员。该类人员多为为缔约方提供“外包”销售服务的供应商,通过促成交易而收取佣金。缔约方所唯一关注者是订单,追求的是成交量和成交额,至于作为外部合作者的第三人如何开发客户,乃至如何向客户推介电影项目,缔约方一般不会关心。第三人与缔约方在“成交为王”上形成默契。因此,第三人为促成交易、收取佣金可作任何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收取佣金后便可“消失”,不必担心承担法律责任;缔约方收到投资款后便可切割同第三人的关系,可称第三人并非公司职员,其所作所有承诺缔约方概不负责。如此,便陷入死循环:合同是同缔约方签署的,但缔约方未作承诺;签约是基于对承诺的信赖,但承诺者又是第三人,不能代表缔约方,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但第三人已然失联。最终,投资者只能自尝苦果。本文认为,第三人之表述未必不能影响或归之于缔约者,若构成第三人欺诈情形,投资人仍可撤销合同,要求缔约方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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