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话娱-第155期 ——同类IP最低票房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2021-09-02T07:54:17+00:00扫码使用新片场app投屏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委托人投资并参与制作一部影片,对方承诺在签约之日起2年期内影片上映,但逾期不但未上映,连影片都未完片。合同终止后,委托人不但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还要赔偿损失。这个损失是假定影片上映后的票房。通常情况下,影片票房不易确定,但涉案影片是著名IP,同类型的影片在签约前和签约后都有发行,委托人以同类IP影片票房最低额为计算依据,主张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影片发行应不会低于该票房,故该票房为委托人损失。此种观点是否具有合理性?
标签
评论
等待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