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一)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一)2021-09-13T07:12:00+00:00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一)

·宣传片 - 影视/综艺·短视频 - 知识331播放53人气值
发布时间:2021-09-13 15:12

扫码使用新片场app投屏

动画电影中的卡通人物或形象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保护。知名卡通形象具有传播基础,对其做衍生品的开发能产生商业价值。因此,卡通形象的商业化权也就是对其复制权进行使用,将其形象复制到商品上的商业化权利。因本质上仍是对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使用,实施的是作品的复制行为,所以,行为人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亦即著作权人的许可。又因为双方之间是典型的商事合作关系,需要有合同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在著作权法意义上,该种合同被称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标签

评论

等待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