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否解除合同?(下)

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否解除合同?(下)2021-10-28T09:23:11+00:00

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否解除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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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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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是否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是评判乙违约程度的重要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会提交审查的文件,以证明履行报审义务,并进而证明影片很快能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但电影审查有其特殊性,过程性程序的完成并不能证明最终结果的进度。因为其间可能因为内容需要修改或技术不达标等原因而导致报审进度迟缓,即便内容和技术都没问题,也可能因为政策的变化而导致审查标准的改变,无疑也会阻滞报审进度。因此,过程性报审文件并不能证明影片即将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事实,只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本身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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