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首部“鉴于部分”关于签约背景事实的叙述,不能成为诉请违约的依据

合同首部“鉴于部分”关于签约背景事实的叙述,不能成为诉请违约的依据2023-01-31T05:46:19+00:00

合同首部“鉴于部分”关于签约背景事实的叙述,不能成为诉请违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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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31 13:46北京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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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首部“鉴于部分”关于签约背景事实的叙述,不能成为诉请违约的依据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约后的行为如与合同内容不符,将构成违约。但该种不符应指履行行为与约定的义务性内容不符,与事实性约定不符,通常不构成违约。 民事主体依法想要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说认为,债权的本质在于给付,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因此,债之关系即为特定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为或不为)的法律关系。 合同之债中,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以存在有效的约定内容为前提,即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负有某项给付,应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前述约定即为当事人的义务依据,当事人对其违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所有内容中,并非所有条款都具有义务性质,并非所有约定都设定了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关系。例如,某些条款涉及对事实的描述,属于当事人对签约背景事实的认定,该类事实与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约定无关,未约定当事人的义务,欠缺履行意义。该类约定内容无法成为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的合同依据。 例如,甲乙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在合同首部的“鉴于”部分,双方约定:“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甲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有偿取得了三个人物造型及其他所有造型的全部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并据此制作了156集的电视动画片;乙收取了相关的委托创作费用,除享有三个人物造型的署名权外,不再享有动画片中相关造型的其他任何权利。”显然,该内容属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均认可的背景事实的叙述,该部分内容本身并未约定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合同一方无法基于该约定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但是,该类事实约定虽未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但如果失真,对事实作出陈述的当事人仍应会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合同中对在先事实进行确认,如果在先事实并不真实,会对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已经确认一方出资的事实,为何仍要对出资承担举证责任?》一文所涉的案例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确认,一方已经对影片出资2000万。后期另一方未对影片出资,抗辩理由就是该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事实不真实,该方并未对影片出资2000万元。因此,如果合同中虽对签约前在先事实进行确认,但若发行确认的事实并不真实,在维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确认的事实并无确认的效力,与确认事实相关的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仍应继续履行。 而且,合同中当事人对签约事实背景描述或在先事实的确认,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典型者如构成欺诈,即一方以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在合同中确认在先事实,若事实为一方虚构或歪曲,而该事实对当事人作出签约决定有重要影响,则当事人有权据此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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